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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大学教师捅死同事被刑拘(上海一大学教师捅死同事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2-07-28 07:52:04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上海一大学教师捅死同事被刑拘,上海一大学教师捅死同事被刑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上海一大学教师捅死同事被刑拘,上海一大学教师捅死同事被刑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上海一大学教师捅死同事被刑拘,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1年6月7日14时52分,杨浦区邯郸路某高校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姜某(男,39岁,该校教师)控制。经120现场确认,被害人王某(男,49岁,姜某同事)已死亡。经初步审讯,姜某交代因工作关系对被害人怀恨在心,故对其实施侵犯。现姜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合法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吮吸和代谢的生命体,是人类存在的前提。本罪的客体只能是活着的自然人。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不作为杀人罪只能由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义务的人构成。杀人的方式多种多样,要么用某种武器,要么徒手。但是,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他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直接处罚。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和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以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都要求被害人死亡。但是,只有找出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行为人对犯罪负有责任。

(2)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为谋取钱财、通奸、报复正义行为、毁灭犯罪证据、诬陷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杀人;用火烧、长时间饥饿、逐渐肢解等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其亲属、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名人等。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和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杀人,如多人死亡、被害人亲属精神失常等;民众极度愤怒,如故意杀人,罪犯作恶多端,群众强烈要求处决;等一下。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因防卫过当而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而私自处决。一般父母为不义的儿子犯下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在没有任何故意的情况下杀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戏弄下失去理智,失控杀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害人的严重过错造成的,引起行为人强烈的情绪波动;第二,演员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暂时失去了理智,而洛

(6)生母溺死婴儿,即出于无力抚养婴儿和爱面子的主观动机,杀死了自己的婴儿。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发现生下的孩子是女儿而溺死,其主观动机极其卑劣,则不能作为本罪的轻微案件处罚。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应注意什么。

1、注意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或者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或者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当一个人以放火、爆炸、击水、投掷危险物质等方式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击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论处,而不是按照放火、爆炸等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不是只要有死亡,就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时候就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如果不是仅仅因为伤势过重,导致对方死亡,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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