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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新公司法章程)

发布时间:2022-07-28 03:06:2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新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新公司法章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公司法》的章程有哪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新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新公司法章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公司法》的章程有哪些规定?

通过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则主要有:

1.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完全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的职权,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应当也必须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这也属于各国的一般立法惯例。

2.修改章程的决议应当以特别决议的形式作出。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对外经营行为基本规则的改变,对公司影响较大,也可能涉及其他不同主体利益的调整。因此《公司法》将修改公司章程规定为特别决议,从而增加了修改公司章程所需的表决权比例。这种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立法惯例。

(二)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的事项,《公司法》特别授权如下

第十二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经授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原来《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现在可以由其中一人担任。

第十六条公司授权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和金额。

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授权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大会通知时间。

第四十三条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授权公司章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规定股东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八十四条授权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授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

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如果仅仅是修改《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得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包括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事项。103010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缺少绝对必要的条款,则公司章程无效。好了,这就是边肖带来的全部内容。感谢阅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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