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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补偿标准(企业破产法)

2022-07-26 23:20:0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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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定义]

本文是关于债权的补充申报。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该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部分债权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本条赋予这些债权人进行补充申报的权利,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为破产程序是一般的集体和解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的债权不会得到清偿。如果部分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从而不能参与破产程序,显然对这些债权人不公平。因此,应当赋予债权人补充申报权。

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随时行使,必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如果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后提出,由于破产程序一般是不可逆的,债权人提出补充债权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他们最终不可能得到破产财产。

债权人只有经过确认程序才能参与未分配财产的分配。补充申报时破产财产已经部分分配的,已分配部分不能分配。一方面,这是由破产程序的不可逆特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在期限内申报债权。

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债权所需费用为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先行支付。但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需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一规定的主要理由是,破产费用是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确认和审查补充债权的费用是为了债权人个人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不应作为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清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是其参与破产程序的基本条件。参加债权人会议,制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是以申报的债权为基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表明其在破产程序中放弃权利,不得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不得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也不得行使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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