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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2-07-26 21:20:11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发行号:第30号03010,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发行号:第30号

03010,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7月12日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号文同时废止。

导演罗林

2010年5月24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发证、复审和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人员和他人的安全健康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县级以上社区或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病、眩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等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试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煤矿作业人员考试发证的部门或者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发证和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特种煤矿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的,可以凭学历证书经考核发证机关批准免于相关专业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安排,并报相关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审查和认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审查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审查;审查发证机关负责审核。

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考试题库。

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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