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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行政法主观题2021讲义(吴鹏行政法)

2022-07-26 21:16:04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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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提供翻译人员。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1.肯定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03010第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PP2。负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奖惩和任免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03010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行为

003010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实施的与国防和外交有关的行为。宪法和法律授权的以国家名义,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戒严、总动员等行为。

103010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可以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03010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决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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