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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杀人案李毅(郏县杀人案)

发布时间:2022-07-26 20:44:04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郏县杀人案李毅,郏县杀人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996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郏县杀人案李毅,郏县杀人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996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程改伟携带单刃刀和600元现金从家中来到安东村找陆与其私奔。被告人在走安东村至孔楼村的土路时,遇到了被害人陆和村里的妇女程。被告立即要求陆与他私奔,但陆拒绝了,并对被告破口大骂。被告人恼羞成怒,于是掐住陆某的脖子,用刀捅了陆某的头部、颈部和双手。陆晕倒后,被告人向陆连刺两刀后逃逸,致使陆全身软组织锐器伤46处,伴创伤失血性休克。颅骨骨折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左手无名指肌腱断裂,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造成经济损失6835.19元。其中医药费6267.19元,法医鉴定费44元,护理费87元,误工费87元,营养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改伟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认不讳。本案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经过、手段与被害人陆在侦查阶段的陈述相一致,与证人程证明的相关情况也相一致。关于被告人程改伟的杀人动机,证实了被害人陆“你今天不跟我来,我就刺死你”的证言,与证人韩的证言一致,即该男子持刀掐住我嫂子的脖子,叫我用鞭子把他甩出去。当我拿起鞭子的时候,那人说:“你要是少管闲事,我也把你刺死。”受害人卢的伤情经鉴定为头部、面部、上身、手部46处锐器伤,结论为重伤。经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受伤部位已经拍过了,通过伤情照片来确认。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暧昧关系的问题,有被告人辩护人当庭宣读的证人、朱春棉、程爱琴的证言和出庭作证的程、王立伟、的证言证实。上述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可以通过当庭质证相互印证,反映了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当庭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由佳县安良卫生院负担医疗费3374.3元,佳县公安医院负担医疗费2892.89元。

审判长何新军
审判员杨红兵
代理审判员张会利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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