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资讯 > 正文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2-07-26 17:16:08来源: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中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照顾老人和抚养子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原则、充分发挥遗产效用原则。
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根据宪法“法律保护公民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的原则,我国民法典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起到了确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犯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了保护权利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具体来说,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性别,应享有同等份额的遗产;有代位权的晚辈直系亲属有权代位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遗产,不分性别;配偶一方死亡,继承人不分性别,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继承遗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再婚。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对被继承人负有更多义务的人应当获得更多的遗产。丧偶儿媳对夫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遗产分配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更多赡养被继承人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协议的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无权受遗赠。上述继承法的内容都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4)养老养儿和保护弱者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的原则,充分发挥遗产的效用。
《民法典》做出了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和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做到物尽其用,实现家庭和睦。
(2)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3)遗产的种类有哪些?
1.合法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财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种强制性规范,除了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任何人都不能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未设立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不会处理的遗产部分;遗嘱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并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就成立。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随时提出继承遗产,也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明确放弃继承权。如果没有明确声明放弃,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2.遗嘱继承
遗嘱,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确定其死后个人财产的继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103010第1133条规定“公民依照本法规定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4、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
5、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猜你喜欢
最新文章
- 联想服务器官网首页
- dell官网商城
- 联想驱动下载
- 苹果电脑适合什么人用
- 谷歌Pixel6line可以同时使用面部和指纹解锁
- 笔记本散热性能排行榜
- Zimmer Biomet 首次推出 WalkAI™ 人工智能模型以预测术后恢复进度
- 三星Galaxy A33和Galaxy A73智能手机获得了Bixby Routines功能
- 戴尔笔记本电脑哪款好
- Netflix已确认广告何时到达平台
- 5000预算买什么游戏笔记本
- 联想电脑型号图片大全
- EA 和 DICE 推出了战地 2042更新 1.2
- 一体机电脑好还是台式电脑好
- 笔记本电脑标志logo大全
- 联想笔记本商务哪款好
- 戴尔电脑回收官网
- 电脑报价网站
- 戴尔全国售后服务网点
- 联想zuk官网
- thinkpad t450
- 移动硬盘无法读取怎么修复
- 惠普打印机维修上门
- 计算机配置清单及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