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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专业工作好找吗(海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6 15:08: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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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海商法专业工作好找吗,海商法论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海商法的发展历史

海商法的悠久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关于船舶碰撞、船舶租赁、船舶抵押和货物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它主要适用于两河流域的内陆水域,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它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海商法。然而,法律的发展并不是一个跳跃式的过程。从无到有,还包括最初的零散、狭窄的雏形。因此,本文作者倾向于将其归入海商法发展史。法学界公认的海商法萌芽,即古代第一部海上习惯法是公元前《罗德法》年(LexRhodia)出现的调整地中海沿岸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虽然找不到原文,但在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找到其关于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条款的遗迹。公元前8世纪《巴西利亚法典》(巴西利卡)发展了海上借贷和合伙,进一步扩大了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海商法启蒙时期完全处于对海上贸易的简单认识阶段。此时的海事立法主要表现在商人活动频繁的地区所建立、收集和编纂的商人习惯法和贸易习惯。中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海上贸易中出现了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地区的几个中心港口,许多城邦相继设立专门的法庭或法院来解决海上航运纠纷。在此期间,约定俗成的年号成为所谓的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LexOleron)、《康索拉多海商法典》(LexConsolato)、《维斯比海法》(维斯比规则)。三部海商法都是由私人编纂,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与当时欧洲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即以城市为中心的立法体制;同时,由于是私人编制,效力极其有限。

当历史进入近代,欧洲国家的独立和民族主义的影响使以国家的名义立法成为一种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内容广泛的综合法典。由于中央集权制的影响,这一时期的立法活动表现出海上贸易国际化与海事立法本土化之间的矛盾。各国海商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严重差异制约了国际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发达航运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和要求制定的海事立法仍有一个相互学习和掌握的完善过程,对后世海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各国协调制定统一的国际海上运输公约或法律奠定了坚实基础。

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标志着现代海商法时代的开始。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和行动统一所有领域的海洋法。为此,它推动成立了国家海事法协会,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与此同时,联合国在伦敦成立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后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贸发会议也积极参与了统一海事法的运动。在这三大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从原来的以海上运输为核心扩大到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海上货运和客运、海损事故和责任限额、防止海水污染和环境保护等。属于大海商法。其调整范围也大大突破了国界,各国海商法的冲突可以通过缔结一般国际法来解决。

(2)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上述海商法发展历史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汉穆拉比法典》作为海商法的雏形,规定了船舶租赁和风险借贷的内容。《法典》第237条规定:“如有人雇用船夫,租船装载谷物、羊毛、植物油、椰枣或任何其他货物,而船夫不慎使船沉没或毁坏船上物品,船夫应赔偿其损坏的船及船上所毁坏的一切。”当时由于船舶运输使用较少,没有发展航运业的自觉立法目的,且大多局限于内河运输,“承运人”面临的风险较小。所以《法典》中的规定与现代立法有两点不同:1。没有赔偿责任的限制;2.采取补偿原则,船工只是作为船东的雇主而存在,没有分离出类似现代海商法中船员的独立地位。

增加了古希腊《罗德法》中的规定,它体现了海上运输活动的特殊性,如“如果一个人为了减轻货物装载量而放弃货物,因保护利益而遭受的损失由全体受益人分担。”此外,还有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可见,当航运走出内河,进入海洋,降低“承运人”面临的风险,已经成为《海商法》确立的意图。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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