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上海单独二胎放开时间(上海单独二孩政策)

2022-07-26 15:04:2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上海单独二胎放开时间,上海单独二孩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相关信息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4月15日正式实施。“03010”的实施,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了法制保障,规范了公民的生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条例》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我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修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方向。

从1979年开始,上海率先实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同时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经过多年努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1979年以来,本市累计少出生人口约700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当前,上海在转型发展中,存在户籍人口生育水平偏低、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调整完善城市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稳定家庭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修改《条例》,相应调整本市生育政策。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条例》修订有两个主要内容:

一是将单独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从农村居民扩大到全市户籍人口。03010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已经规定,本市农村的单独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条例》(修正案)对《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只有一个子女且一方为上海户籍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部门名称做了相应修改。鉴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中部分部门名称发生变化,如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计生委并入市卫生计生委,《条例》(修订)对变化后的部门名称进行了相应修改。

(2)本市单独二孩政策相关信息。

(一)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步扎实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2.遵循原则。统筹兼顾,合理调控,城乡统筹,依法实施,平稳过渡,协调发展。

(2)单独二孩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

双方均为上海户籍且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两对夫妻,一对是上海户籍,一对不是上海户籍,一对是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双方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经有兄弟姐妹在生育前全部死亡的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开展生育指导。计生部门将立足社区,面向家庭,积极开展生育指导,倡导合理生育间隔,大力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认真做好人口出生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再生育申请数量和出生人数,让公民合理安排生育时间,自觉避开生育高峰。

三是加强产科和儿科医疗资源配置。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市级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将继续挖掘潜力,扩大能力。区县将配置足够的产科医疗资源,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增加普通床位,同时推动市区、县区医疗机构组建产科、儿科联合团队。开展妊娠分娩动态监测,全力应对可能出现的出生堆积现象。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保健、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对老年人生育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市教委将根据人口出生波动情况,制定教育资源配置的调整方案,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学生入园和入学人数的增加。

五是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与社会限制政策的衔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调整

一是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创新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进一步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医疗、精神慰籍等问题。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宣传服务、孕产期保健、生育通报、信息交换等工作制度。

四是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健全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整治“两非”、统计监测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五是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全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优生优育,积极开展出生缺陷预防,推进社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实施生殖健康促进项目。

六是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街道(乡镇)、居(村)委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区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page]

(四)、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1、上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

答:上海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上海“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是指什么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4、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5、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夫妻双方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再生育了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因为该再婚夫妻已经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了一个子女。

6、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这种情况不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7、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子女?

答: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生育子女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不适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

8、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再生育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page]

9、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到上海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10、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以。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11、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本市单独两孩政策,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以后(2014年3月1日)出生的,属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12、对于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新《条例》实施以前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