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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07-27 17:11:41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公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时企业发生的消费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和豪华装修办公用房,或者在企业亏损期间购置或者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购置高档办公用品。(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讯费、出国考察费、业务招待费的。(三)用公款支付购房、房屋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和物资建造、装修个人房屋的。(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公款消费娱乐活动费用和礼品。(五)违反规定用应由个人负担的公款支付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支付相关费用。(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支付各种理疗保健、体育健身、俱乐部、会所等费用。(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种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者向下属企业和现任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十)以虚假会议费发票和虚假购物物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十一)以各种名义给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与用车有关的补贴。(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负责人年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将实施办法报同级监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企业申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岗位、职务消费I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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