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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银行网点(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7-26 11:48: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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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成都市建设银行网点,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03010号已经行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执法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2002年9月20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发送草稿以供审阅)

第一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执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并遵循本规定的程序。

第二条市建委各业务处室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统一交由建设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执法机关)调查取证。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附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一)市建委相关业务部门和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市建委按照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收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且该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应由我委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群众投诉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

(四)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指示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立案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执法机关指定的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相关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涉及的关键事件和重要线索进行详细调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或者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应当重新审查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

第五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机关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六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执法机关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采用口头告知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交当事人核对并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后,执法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情况复杂的,应当有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意见。

第九条需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的,执法机关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主持听证。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并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文字稿中关于w的部分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和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由执法机关填写。[第页]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后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执法机关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关材料由执法机关归档。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相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栏中予以注明,并在成都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市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答复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应诉。相关业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案件审理费、行政复议费和行政诉讼费,在委行署办公经费中列支。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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