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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闫德利事件(艾滋女事件)

发布时间:2022-07-26 07:12:0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艾滋女闫德利事件,艾滋女事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据公安机关介绍,33岁的北京人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艾滋女闫德利事件,艾滋女事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据公安机关介绍,33岁的北京人杨在北京打工时与闫德利相识相恋。后来因为不同意闫德利提出的分手要求,多次在老家荣成嘉光村散发闫德利的假裸照。然后,他炮制了“艾滋女孩”的博客——记者撒贝宁:你是怎么想到利用网络传播信息的?杨:我从来没有用过电脑。我不会用这东西。我也没多想,只是觉得可能是网络传播的比较快吧。我想有很多人知道网络。记者:撒贝宁:你是怎么知道这种网络传播方式的?杨:那时候有的照片,都在网上。只是好像这个影响很大。一开始是一种报复的心态。但没想到会有这么大的结果——各种不知名的人在网上发布。和我聊天的时候,网友说可以点一下闫德利的名字。我点开百度的时候已经有几万条了。我觉得这是一件大事。现在我只想向她和她的家人道歉,包括电话里的人。

“这也是我们第一次接触网上案件”

荣成警方承认压力和困惑。

《cctv-12法律服务移动车公司》记者了解到,实际上,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网络侵权案件时,也有自己的难处。事实上,从网络博客发出的那一刻起,荣成公安就感受到了这种巨大的压力。种种指责和争议让他们意识到,公安机关有责任调查事实,公布真相,但调查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能否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除非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受害人根本找不到匿名的造谣者,也无法获得有效的控告证据。

公安机关在对闫德利立案时,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个案件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果有,公安机关有权介入;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将无法立案侦查。

河北荣成市公安局局长翟延庆告诉cctv-12法律服务移动记者:“这是我们第一次接触这个网络案件,这方面的经验也不足,影响特别大。如果稍有不慎,处理不当,很容易给人错误的理解。”

严青局长的告诫,其实是每一个办案民警的牵挂。在法律服务专列上,办案的刑警大队教导员张志平和《cctv-12法律服务专列》记者、人大代理客座教授杨立新吐露了他们在办案中的困惑——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细化司法标准,这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担忧。

刑警大队教导员张志平说:我们公安属于侦查阶段,你们将面临公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介入。它掌握的检察法两边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能达成协议吗?这些都是我们很难把握的。

公安机关应不应该立案?什么罪名?与检察机关沟通后,杨正式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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