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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类原则(事故分类)

2022-07-26 06:32:0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事故分类原则,事故分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什么是安全事故分类及其分类?

根据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安全事故的分类包括:

(一)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

(四)农业机械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如何报告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重大事故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一般事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如何处理安全事故?

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于重大事故,应在30天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回复时间可适当延长

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应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落实预防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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