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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锦昌大酒店位置(南昌锦昌大酒店)

2022-07-26 04:36:07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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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2005年三59号),男,1944年11月出生,汉族,副主编《江西政报》,住南昌省政府大院108号楼东单元6楼。

委托代理人:高,江西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希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胡翔公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海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萍,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以被告在印刷传单中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象湖公园》,未经原告同意,且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为由,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2005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后主持调解。

双方经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调解协议生效后46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6000元;(2)原告允许被告在现有使用宣传单上继续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象湖公园》;(3)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朱春芳法官代理胡朋法官代理曹成云法官2005年9月8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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