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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仲裁(北京市劳动局网站)

2022-07-26 01:44:10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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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保证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劳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1)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向市劳动局申报职工人数和分流安置计划,由市劳动局确定职工人数。

(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做好职工转岗和转业训练。并与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密切合作,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积极为其介绍新的工作岗位。

(三)对自行转出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转让的,每人奖励2000元;两个月内每人奖励1500元;三个月内转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

(4)自谋职业者可一次性缴纳安置费,标准为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给员工时,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适当分级。

(五)用人单位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时,按照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标准,为每名职工支付安置费。

(6)破产企业的职工分配应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愿接受系统内安置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自谋职业或转出的职工,超过3个月后,按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转入社会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

(七)自谋职业费和失业救济金不能重复享受。自谋职业者与企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企业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8)法院宣告破产的当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离退休人员交接管理。

(一)破产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向破产企业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移交退休人员的有关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放退休费、报销医疗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企业宣告破产后需要退休职工的,由破产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计算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退休人员居住地街道(镇)劳动部门。

破产、退职、退休费的支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破产后,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清偿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后,清偿费用交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

(三)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1)为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1995〕《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号文件规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破产企业职工人数为准,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费用和经济补偿金。

(5)计提社会保险费用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市政府和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经破产企业清算组确认并报市劳动局后,按规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1)企业破产,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职工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成为失业人员的,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职工和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破产企业职工,在清算期间支付给其他企业,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期限;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三)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破产企业职工由其他企业有偿安置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短不得少于2年。连续工龄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以及首次分配到破产企业和在国家占有土地的人员,以及转岗的人员,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清算期间员工生活问题。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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