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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股份重组(九发股份)

2022-07-25 22:24:0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九发股份重组,九发股份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08年6月14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08年7月29日,*ST九发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中*ST九开出的山东九发集团关联公司总金额高达8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票据到期未及时入账。补交款入账时,错误核销了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导致2005年至2006年定期财务报表出现虚假记载。同时,*ST九发为其他公司提供金额为2.9亿元的重大担保,未按规定在中报发布,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关联公司的关联资金交易金额为8.3亿元。2008年9月11日,青岛中院正式受理首批33名投资者针对*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的民事赔偿案件,索赔800多万元。

2008年9月19日,*ST九发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有限公司向烟台中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已获受理。9月29日,烟台中院裁定*ST九发被受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此产生了股东诉*ST号案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这是全国首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法院审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009年7月,青岛中院将第一批起诉案件移送烟台中院。

2009年8月17日,烟台中院开庭审理了这33名股东的诉讼。然而,后来准备立案但未能立案的105名投资者的管辖权,却成了他们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难题。

评论:

本案是我国首例经过破产重整程序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最后上级法院发函指定管辖,从而补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空白,也解决了《证券法》司法解释与《破产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协调问题。从法律角度反映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与破产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竞合性,需要研究。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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