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资讯 > 正文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创业板招股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2-07-25 19:56:08来源: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创业板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招股说明书获批之日起至披露前,如有与申请材料不符或应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取得新的重大专利或特许经营权、管理层重大变更、重大税收政策变更、新的重大投融资行为等,应及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应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查,证券交易所认为该等修改或补充对发行人公开发行申请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募集说明书披露后至承销期结束前发生第七条规定的变化的,发行人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公告该变化。第九条发行人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允的依据;(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数字应为阿拉伯数字。除特别注明外,有关金额的信息均指人民币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的外文译本,但应确保中外文版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版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以中文、英文(或日文、法文等)编制。)分别,并应发表在权利
(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招股说明书不得刊载任何个人、机构的题字,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十条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上,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保荐人和其他承销机构办公场所及其发售网点,以备公众查阅。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按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二十章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按本准则第二十一章的要求编制。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
第十一条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在其他网站和报刊上,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上的时间。
第十二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披露招股说明书后十天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证券交易所及其在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必须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同意意见的董事会成员应就其保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当标有“________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住所及招股说明书公告时间。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书脊应当标明(若可能)___________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发行股票类型、预计发行量、每股面值、发行方式、发行价格、预计发行日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及保荐人等。
第十八条扉页应当刊登发行人董事如下声明:
“发行人全体董事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如个别董事有不同意见,应披露其姓名及不同意见),确认遵循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出的任何批准或认可,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还应当作如下提示:
“_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意见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二十一条招股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意的术语明确作出解释。
第三章概览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本部分起首声明“本节资料摘录自招股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该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本部分摘录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简介,发展规划,最近二十四个月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风险因素与募集资金主要用途等。其中,主要财务数据应包括经审计财务报告中的期初、期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总额,以及每一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与利润总额等。
第四章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股票种类、每股面值、预计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预计每股发行价、预测盈利总额(如有)及发行后每股盈利、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拟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承销方式、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股资金和发行费用。
上述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印刷费用、上网发行费用及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应当列出主要的明细项目。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披露下列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电话、传真以及本次发售有关事项负责人的姓名: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秘书;
(二)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保荐人;
(三)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五)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若有);
(六)股票登记机构、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售股票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和个人。
发行人若与中介机构以及该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股权关系的,应予披露。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以前的各个重要日期,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布日期、发行公告刊登日期、申购期、资金冻结日期、定价日、摇号日期、摇号结果公布日期、划款期等。
第五章风险因素
第一节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充分、具体地披露有关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法律、募股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进行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作出定性描述。
发行人如在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由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该影响的事项及金额(如有)。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可以针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说明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可以将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区分为行业风险(即发行人自己不能控制的风险)与发行人经营管理风险两类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发行人可以不按照本规定所列示的顺序,而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风险因素。
第二节可披露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对技术风险,应当重点说明发行人存在的技术不成熟及技术市场化、产业化和经营规模化方面的风险,过度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风险,过度依赖某一特定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风险,发行人核心技术依赖他人和核心技术保护期短或容易失密的风险,产品或技术存在被淘汰的风险,以及新产品开发、试制方面的风险等。
第三十二条对市场风险,应当重点说明发行人存在的受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影响的风险,市场竞争力,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的风险,过度依赖单一产品或市场的风险以及国际市场影响等。
第三十三条对经营风险,应当说明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自然资源或供货渠道的风险,主营业务变更的风险,主营业务单一的风险,经营场所过度分散的风险,以及所从事行业不景气的风险等。
第三十四条对政策性风险,应当说明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的风险,包括由于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环保政策的限制或变化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等。
第三十五条对财务风险,应当说明对外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存在担保、质押等或有负债的风险,债务结构不合理的风险,应收款项呆坏帐的风险,难以持续融资的风险,以及对外控股、参股单位财务失控的风险等。
第三十六条对募股资金投向风险,应当说明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导致的风险,特定收购兼并项目上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等。
第三十七条对管理风险,应当说明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存在局限引致的风险,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人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引起的风险,发行后大股东可能变更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等因素引起管理层和管理政策不稳定的风险,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风险等。
第三十八条对其他风险,应当说明存在的法律诉讼和仲裁的风险,因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以及因涉及外汇收支而形成的外汇风险等。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受影响较大的行业,还应说明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发行人造成的风险等。
第六章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节发行人基本资料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中、英文(如有)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成立(工商注册)日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等。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披露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与重组情况,包括其设立方式,发起人或股东出资情况,资产评估,验资和财产产权的变更情况等。如是无形资产出资或折股的,应详细披露无形资产的内容、出资或折股的方式和比例、评估的具体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简要介绍职工情况,包括职工人数及变化情况、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年龄分布、公司执行社会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供应、生产和销售组织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在人财物方面已与控股股东做到完全独立。
第二节控股股东与其他主要股东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与其他主要股东或有实质控制权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是自然人的,应披露该自然人的姓名及简要背景,如是法人股东,应披露:
(一)名称及其股权的构成情况;
(二)成立日期、主要业务、注册资本、上一年末总资产与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主要负债、管理层主要成员;
(三)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
对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还应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上披露其上一层股东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企业、联营企业,应用方框图列示其结构和关系。
第三节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猜你喜欢
最新文章
- 联想服务器官网首页
- dell官网商城
- 联想驱动下载
- 苹果电脑适合什么人用
- 谷歌Pixel6line可以同时使用面部和指纹解锁
- 笔记本散热性能排行榜
- Zimmer Biomet 首次推出 WalkAI™ 人工智能模型以预测术后恢复进度
- 三星Galaxy A33和Galaxy A73智能手机获得了Bixby Routines功能
- 戴尔笔记本电脑哪款好
- Netflix已确认广告何时到达平台
- 5000预算买什么游戏笔记本
- 联想电脑型号图片大全
- EA 和 DICE 推出了战地 2042更新 1.2
- 一体机电脑好还是台式电脑好
- 笔记本电脑标志logo大全
- 联想笔记本商务哪款好
- 戴尔电脑回收官网
- 电脑报价网站
- 戴尔全国售后服务网点
- 联想zuk官网
- thinkpad t450
- 移动硬盘无法读取怎么修复
- 惠普打印机维修上门
- 计算机配置清单及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