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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红石家庄三博口腔(贺志红)

2022-07-25 11:52:08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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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贺志红,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中,贺志红等人拘禁王鲁行的目的是为其朋友“讨债”。没有证据证明贺志红非法占有王鲁兴的财物,贺志红不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原来的定罪是错误的;对王鲁兴的查封、扣押是王万兴提出的,龚建民是具体实施者,贺志红处于被支配、被派遣的地位,不是本案的主犯;贺志红一直供认是自己不小心扣动了扳机,误伤了王路兴,贺志红故意开枪打死王路兴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志红实施抢劫、绑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证据如下:1.被害人王鲁兴的弟弟王鲁荣的报告和陈述证实,1999年6月4日11时左右,其兄王鲁兴用手机打电话给他,让他集资5万元送到海口市农机大厦608室。他怀疑他的哥哥被绑架了,于是报了案。2.受害人王路兴的陈述证实,他在一辆奔驰车(车牌号:O06109)内被一名持枪男子和另一名持刀男子抢劫。之后,两人和另一名男子将他绑架至定安县凤凰宾馆401室勒索钱财。他被迫打电话给弟弟王鲁荣,让他带5万元到海口农机大厦608室,被歹徒开枪击中腹部。公安机关组织王鲁兴对13人的照片进行辨认后,王鲁兴认定龚建民和贺志红就是当天绑架他的人。龚建民那天持枪,然后去取钱;贺志红拿着一把刀,在他离开时射中了他的腹部。3.同案被告人龚建民的供述证实,其伙同持枪、持刀抢得港币4000元、人民币1000元,后伙同、王万兴将被害人王鲁兴绑架至定安县凤凰宾馆。在海口农机大厦608室取款时被抓获。同案被告人王万兴也供认,他伙同龚建民、贺志红4人将王鲁兴绑至定安县凤凰宾馆。上诉人贺志红,(原审被告人)还供述,伙同龚建民持刀、枪抢劫王鲁兴财物后,伙同王万兴、龚建民劫持王鲁兴,将其带到定安县凤凰宾馆401室居住,逼迫王鲁兴向其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5万元。王路兴叫家人准备好钱,送到海口农机大厦608室。龚建民去海口取钱,王万兴也去海口持枪看守王鲁兴。当天下午,王路兴腹部中枪后,离开了现场。5.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证明,前来取钱的龚建民在接到报案后,于1999年6月4日下午在海口农机大厦608室被抓获。6.证人陈、王俊梅、颜春贵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王路兴在凤凰宾馆401房间被绑架并受伤。

审判长李传山
审判员罗宁
代理审判员黄翰绅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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