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新拆迁法全部内容(新拆迁法)

2022-07-25 10:32:07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新拆迁法全部内容,新拆迁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上的标注为准。

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其中,建筑面积应该是多少?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另外规定,拆迁时在原集体土地上未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实测的官方建筑面积为准。这里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农村村民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1)柱高2m以上,建筑面积7m2以上;2)三面有墙,正规门窗;3)屋顶有保温层。但国家征用土地后,在原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要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拆迁非住宅房屋以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为准。

在拆迁范围内拆迁非住宅房屋如何认定?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近日明确,如果是公房,要以公房租赁合同中注明的使用性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产权为私有的,仅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被拆迁人多套房屋应合并计算。

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对有一套住房的被拆迁人如何补偿。近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也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除一套房屋外还有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时,应合并后再补偿。

正规住房满足什么条件?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也明确规定,规范出租私有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房屋出租问题的有关规定迁出。其中,在解决城镇按私房标准出租私房问题的规定中,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别处有其他住房的,应当无条件迁出。

那么,如何核实承租人是否另有住房或者被拆迁人是否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实施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拆迁范围外的另一正式房屋:1)本人或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拥有房屋或按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承租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居住其父母子女所有的房屋或者其本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租住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为准);3)本人或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拥有正式住房。[第页]

租客拒不搬出,可强制搬走。

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租赁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承租人不服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争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补偿款由被拆迁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等费用。被执行人同意搬迁并腾空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是,被执行人未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中扣除。(韩雪)

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建设单位在原土地使用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2.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的申请、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区、县国土房管局对建设单位暂停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房管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告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4.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房管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5.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改的,危改实施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区县危改办签字。

6.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但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办法》所称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7.《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8.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10.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补偿方案汇总表。

11.《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

(1)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2)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2.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但是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13.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14.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通知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许可证号、工程名称、受托拆迁单位、受托评估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在《北京日报》、《法制日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15.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但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面积为准。[page]

原集体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一)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二)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三)屋顶有保温层;

国家征用土地之后,在原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应当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16.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17.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拆迁中其各处房屋应合并计算。

18.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19.拆除本市城镇有关单位在1983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法租赁买卖社队土地建职工住宅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83〕51号)实施以前在原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职工住宅,参照本市有关拆迁居民自建住房的规定给予适当安置补助。

20.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拆迁原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对被拆迁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异地迁建。

21.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2.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纠纷,应当在裁决书中明确拆迁补偿款,或用于执行的房屋。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补偿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同意搬迁,并腾退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的房租等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2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应当通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到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人不到场或者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page]

2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2)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的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2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同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国土房管局。

26.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7.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所指的城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近郊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昌平区、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房山区、大兴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同时废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