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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黄埭发生车祸后续(苏州黄埭发生车祸)

2022-07-27 17:14:03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苏州黄埭发生车祸后续,苏州黄埭发生车祸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苏州黄埭发生车祸案件通报:3月31日14时03分,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与华阳路交叉口发生一起四车追尾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肇事司机杨某某(男,43岁,台湾省人,住昆山市)于13时45分前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黄埭镇叶纯路与停靠在路边的车辆相撞后逃逸。途经春申路与华阳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方向等待红灯的白色本田车追尾,造成前方两车连环追尾,造成四车相撞,其中白色本田车驾驶人郭某某被撞。目前,杨某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苏州黄埭发生车祸,会被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击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同质性。现实中,危险方法的形式多种多样,但目的确实不同。虽然有些表现形式相同,但目的会有所不同,比如用机动车撞人,有些是针对特定人员,有些是针对不特定人员。两者在刑法上的罪名往往不一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其中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客体是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是不确定的,是行为人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体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这里的不特定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即犯罪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的财物,而是犯罪对象的对象和范围不确定。(2)虽然犯罪对象是确定的,但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即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确定的,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大小、数量和严重程度是不确定的。(3)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都是确定的。由于犯罪对象的范围大、数量多、后果严重,在某些情况下也被视为不确定。

可见,对本罪非特定性的理解不能是绝对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特定性也不能简单地局限于犯罪对象是否确定。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反映了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本质特征。只要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体,就具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条件。

(3)苏州黄埭发生车祸,本案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载客定额,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相通之处: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区别如下: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主观上是希望故意或放任故意。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只能是主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过失。

其次是行为方式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事故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需要实施“放火、断水、爆炸、投毒”但在危险中等同的危险行为。包括酒驾,追赛车。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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