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法律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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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背景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内容
(3)、附录内容3354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
[正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新华社于2012年5月获得授权全文发布本《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号法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03010实施24年后,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1、是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变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中国的女性劳动力一直在增长,占员工总数的42.7%。其中,女性农民工已占女性劳动者总数的37%。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和权益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要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加具体化、科学化。
3.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时间较长,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条款无法与国家陆续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接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4.社会各界强烈要求修改。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每年都收到议案和建议,希望国家能够尽快修改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议案和建议的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工人、社会组织、妇联、工会也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发出呼吁,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潮流。
对此,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参与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6年提上日程。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页]
(二)、《特别规定》全文内容
(一)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03010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家宝将军
2012年4月28日
(二)法规发布。
2012年5月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号。
103010有16篇。其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附录规定了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03010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违反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全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page]
(三)、附录内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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