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正文

贷款通则解读(贷款通则全文)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贷款通则解读,贷款通则全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分行第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贷款通则解读,贷款通则全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分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是指从从事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遵循效率、安全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贷双方在借贷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合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贷款通则》实施的监督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专项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风险由贷款人承担,本息由贷款人回收。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委托人提供,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分配、监管和使用的贷款。并协助恢复。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贷是指以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

担保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担保是指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由第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承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质押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通过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应提供担保。贷款人应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还款能力、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和价值、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能够偿还贷款,可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应能力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个体户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贴现票据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是否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展期的,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还应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的,贷款自到期日次日起划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收取: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息的规定按期收取或支付利息。

当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逾期贷款将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贷款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承办银行应独立审核发放相关部门贴息贷款,并按照本通则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应暂停、减少、延期和无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减、缓、免息。贷款人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借款人的权利:[page]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完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Copyright @ 2015 -2023 太行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 百度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