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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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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2条,修改5条,并做了部分文字调整。

(1)为加强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为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在《管理办法》总则中增加一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充分提示投资者投资风险”。

(2)为明确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监管制度,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3)本着对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严格要求的原则,在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分别增加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未经法定授权机构批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年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发表确认意见,并签字盖章”。

(4)为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限制的原则性规定,在“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了相关退市风险警示和要求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

记者: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什么样的企业?IPO和在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page]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为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创业板为发行人设定了两个量化的业绩指标,供发行人选择:第一个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并保持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103010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003010规定发行人不得出现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几种情形。

(2)发行人应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期。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已发行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权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103010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特别要求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原账面净资产值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da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企业规模小,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经营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一种业务上,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提出严格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的严格要求,要求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明确控股股东的责任。

发行人应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并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资产、独立的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第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相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三年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

记者:创业板保荐制度和发行审核方面做了哪些安排?和主板有什么不同?

答:创业板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增加市场约束。如加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是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创业板股票发行监管还有哪些配套规则?

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围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将适时颁布以下配套规则,主要包括: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本着简化有效的原则,建立更负责任的发行申报制度,督促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相关内容。[page]

(3)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在现有保荐制度框架下,针对创业板特点强化保荐人在尽职调查等方面的专业责任,实行持续督导制度,建立适合创业板的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相关内容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予以明确。

(4)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在发行审核方面,充分借鉴目前行之有效的发审委制度,根据创业板的特点,修改《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委员构成等作出规定。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记者:证监会何时开始受理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的申请材料?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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