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正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日期(食品安全法释义)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日期,食品安全法释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03010第二十九条解释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日期,食品安全法释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03010第二十九条解释:

[法律条款]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其餐饮服务场所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流通许可;农民销售自己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定义]

本条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后,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人民是社会的元素和细胞,国家行政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了人民的发展和福祉。民以食为天,国家应该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有三个特点: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不主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

第二,行政许可是经过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不是根据申请取得的,而是由行政机关进行法律审查,审查的结果可能是许可与否。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是授予利益的行政行为。[第页]

此外,行政许可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外在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受行政职权约束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除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当以正式文件、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

第三,行政许可的功能是抑制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它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期间或之后采取的手段。

与《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比,该条的规定有了很大调整

一是原草案规定“生产在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草案最初的考虑主要是通过农村熟人的口碑和口碑来监督食品生产者,让他们不敢造假。但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后,食品流通日益发达,食品流通没有省界。A地生产的食品可以通过物流轻松到达千里之外的B地。因此,草案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立法机关经过慎重研究,将其修改为“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使这一规定的含义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草案中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在审议草案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据统计,我国生产食品的企业有50万家,实际上不止这些。很多小作坊没有纳入统计,但目前只有十几万家企业有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经过仔细研究,立法机关删除了这一条款。

第三,本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与《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卫生许可应当如何衔接?在具体操作中应该如何分配?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草案规定,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由三个部门颁发。

《食品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食品卫生法》的一些做法。有意见提出“既然把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权力交给了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同时发放营业执照,一个部门发两个证,是不是要增加食品经营者的负担?”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本法实施后许可证同时发放和合并的问题。第四,关于简化审批。《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中央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精简审批是政府改革的重点方向。审批不能完全代替监管。通过设立审批以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监管依赖于审批。

(二)几种情况下的行政许可

本条本着精简行政许可的精神,对一些情况作了特殊规定。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情况也属于销售,是食品经营的范畴,但这种情况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如生产者固定、销售条件具备,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再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如有的餐饮服务者在餐厅里生产手工水饺等供消费者购买,从防止行政许可过多、减轻餐饮服务者负担的角度,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在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占多数的农村,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很常见。这种现象地域分布广、季节性强,如果都要求办理食品流通的许可,难度很大。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要,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又不能放任不管。另外,小作坊的问题具有地域性。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专门就此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因此,本法一方面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为您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Copyright @ 2015 -2023 太行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 百度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