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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减刑假释)

2022-07-24 21:52:08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减刑假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法务部如何规定2022年的减刑假释?纵观世界各国的假释规定,大多数国家对假释的对象没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假释的对象有限制。

比如意大利刑法明确规定,犯有玩忽职守罪、财产罪、杀人罪等的犯罪分子。不准申请假释;在苏俄刑法中,对特别危险的累犯和犯有法定严重罪行的罪犯不适用假释的规定,严格限制了假释适用的对象,大大缩小了假释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79部刑法对犯罪的性质和犯罪人的类型没有限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0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指出:“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反革命罪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到原审判决,所以要特别慎重,严格控制。”截至1997年,在此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拘役、累犯被判处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除外)的罪犯,以及犯有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故意伤害除外)的罪犯,不得假释”。这是新刑法对假释对象的明确限制。

(二)假释程序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假释按照减刑程序执行。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假释案件,因犯罪分子的特殊情况而不受执行刑罚限制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罪犯有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假释案件,应当提交假释案件报告15份、罪犯特殊情况报告15份、假释裁定书15份以及全部案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特殊情况而不受执行刑罚限制的假释案件。批准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不予核准的,裁定撤销原裁定,禁止假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的假释,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有异议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变更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原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应当提交结案报告、判决书副本15份,以及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罚低于法定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假释立法的现代执行趋势之一是建立专门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体系和执行司法体系,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以鼓励和促进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自我、观察社会待遇、监督和控制服刑人员搭建回归社会的桥梁为基本功能的假释制度,不仅顺应了世界刑罚制度非监禁化发展的趋势,而且其执行所体现的民主、人道、宽大和道歉精神,为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广阔的适用范围。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假释条件,利用假释的制度功能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在许多国家的立法案例中都有明确的体现。

美国假释的法律条件在成年罪犯和少年罪犯之间是不同的:如果一名成年囚犯被判处超过181个月的监禁,其执行的三分之一以上被准予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假释超过十五年的;年轻囚犯(判决时年满18岁但不满22岁)和少年囚犯可在任何时候获得假释,无论刑期长短。

根据日本刑法和少年法的规定,罪犯的假释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已服满三分之一以上刑期的罪犯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服满10年以上刑期的,可以假释;已服满七年有期徒刑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少年犯,已服满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已服满刑期下限三分之一的少年犯,可以获得假释。在我国台湾省,成年罪犯的假释条件是:无期徒刑超过10年,有期徒刑超过1/2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未成年人事件处理法》第81条规定: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悔罪证据的,处7年以上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超过刑期1/3的,可以假释。在意大利,根据其刑法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对刑期的执行是有限制的,与成年罪犯假释时有所不同。对于1岁以下的儿童

在中国,79年刑法仅有假释制度的一般规定,而没有对未成年犯的假释作出特别规定。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但究竟如何放宽,宽到什么程度,能否突破79年刑法第73条的规定,所谓放宽也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可见,此规定并没有在实质上为未成年犯的假释提供一个更科学的标准。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假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指出“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73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这个意见虽然较以前的规定有不少新的内容,但总的说来也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在97刑法修订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总则修改小组曾提出一个刑法总则理论案,其中设有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特殊处遇一章,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执行原判刑期1/3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实际执行7年以上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节的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⑨。惜乎这一建议最终未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新修订的刑法一如79刑法仍是仅有一般的规定而没有未成年犯的假释规定,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限制了对未成年犯的假释适用。因为依新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能假释,未成年累犯也不能适用假释。这一点在其后于97年10月2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未能得到改变。该《规定》第13条指出“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适度放宽”。但这还只是一种抽象、笼统的原则,并没有指示行刑者如何放宽,宽到何种程度,而在同样的条文即关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的规定中,也根本看不出对未成年犯有何更为具体和宽缓的区别对待和行刑关注。并且由于它对“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的强调,还昭告着未成年犯完全适用第81条第2款的假释禁止性规定。

相比于国外立法对未成年犯的假释规定,中国法律尽管也体现了区别对待,但始终是一种原则,一种行刑的指导精神,没有详细地规定未成年犯的具体条件,这必然使行刑者缺乏明确的、可行的实践操作上的指导,影响对未成年犯的假释作出公正和及时的处理。基于众所周知的与成年犯明显不同的未成年犯的特质,对于未成年犯的假释应当在立法中有明确和相对细化的规定,切实体现相较于成年犯的“放宽”。参照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由此提出以下立法构想:

(1)对于未成年犯的假释期限条件可规定为:有期徒刑逾1/3,最短不超过6个月;无期徒刑逾7年,得许假释;

(2)刑法第81条第2款不适用于未成年犯;

(3)引入法定假释,规定未成年犯有期徒刑服刑至3/4,无期徒刑10年,必得假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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