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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判几年(聚众斗殴罪)

发布时间:2022-07-27 17:15:03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聚众斗殴罪判几年,聚众斗殴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最高人民法院对聚众斗殴罪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聚众斗殴罪判几年,聚众斗殴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最高人民法院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聚众斗殴罪是指三人以上结伙,聚众斗殴的行为。要严格把握聚众斗殴的定罪标准,防止一些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被当作犯罪处理。

(2)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为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的结伙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应与寻衅滋事罪相区别,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甚至聚众斗殴,规模较小,危害不大的,不适用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其他犯罪处理。

(三)“聚众斗殴”是指以打架斗殴为目的,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有预谋的,也有临时聚众的。“三人以上”不仅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4)双方都有打对方的意图。如果一方多于三人,另一方少于三人,则多于三人的一方可视为群殴;少于三人的一方,如果发生群殴,也可以由聚众斗殴罪处罚;如果没有群殴,它不会受到聚众斗殴罪;的惩罚,如果它构成其他罪行,它将受到其他罪行的惩罚。

(2)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三次以上。

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打斗中短暂中断后继续对同一对象进行打斗,则应认定为打架。

(二)关于“聚众斗殴,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认定“人数众多,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参与斗殴的双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参与斗殴的场所较多,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残忍,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致使社会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4)“武装聚众斗殴”的认定

1.“机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工具。对于用砖头、酒瓶等一般工具打架的,要根据打架时一般工具的使用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来认定是否属于“武器”。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直接使用器械进行斗殴,或者在聚众斗殴中携带器械并展示但未实际使用的情形。

3.武装不仅指事先准备好器械并在战斗中使用,还包括临时获取当地材料并在战斗中使用。抢夺对方持有的器材并加以使用的,以持械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武装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是聚众斗殴的设备而携带的,即使没有携带、使用设备,构成共同犯罪的,也以武装聚众斗殴论处。预谋武装聚众斗殴,未将设备带到聚众斗殴现场,或者积极阻止本单位人员携带设备聚众斗殴的,可以不以武装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有武装,另一方无武装的,以武装聚众斗殴论处,无武装的不视为武装聚众斗殴。

(三)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一切犯罪行为负责;积极参与者应根据他们所参与的罪行受到惩罚。

(2)在聚众斗殴中,如果积极参加者的作用明显不同,有可能区分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则应将积极参加者确定为主、从犯,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伤、死亡的,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要造成人员伤亡,但对首要分子仍应定罪。

(4)在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与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意图不明显的。但如果有一般故意,也应对其他积极参加者造成的重伤、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定罪。

(五)聚众斗殴,参加人员不是首要分子聚众斗殴,而是主动自愿参加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首要分子明知是聚众斗殴而不制止的,由首要分子对积极参加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6)在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实施共同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实施共同伤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应当定罪。但是,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重伤情节、死亡后果和原因力,区别适用刑罚。

(七)因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无法查明直接肇事者,但可以查明共同肇事者的。

(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九)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而对首要分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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