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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死狗宝宝(狗咬死狗)

2022-07-24 16:24:0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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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苏春的妻子没有给约克夏梗一条皮带,所以她把它带出家门。当狗跑到虹桥路300弄2号门口时,遇到了住在小区的张艳带领的一个宋世全。两只狗相遇打架,约克夏梗被宋世全打死。

苏春于2001年7月30日购买了约克夏犬,当时的购买价格是6100元。2005年4月6日,苏春拿到了养犬许可证和上海市犬类免疫证,并缴纳了一年的养犬管理费1000元。事件发生时,苏春的约克夏犬市场的交易价格在8000元左右。张艳没有为她的宋世全办理养犬许可证。

苏春将张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苏春声称自己养了四年约克夏梗,感情很深。看到自己的狗惨死,不仅物质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宋世全的所有人、管理人张艳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造成自身损失。故诉讼要求张艳赔偿约克夏梗死亡损失1.5万元、养犬许可证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费由张艳承担。

张艳没有吭声。

张燕的丈夫李华认为,苏春的妻子没有带绳子去遛狗,让她的小狗到处乱跑,导致了与自己的狗打架。她急于把两条狗分开,但是苏春的狗已经被杀了,这是苏春自己的责任。后来我同意赔偿一只约克夏狗,但苏春不接受。事发当天,苏春声称小狗是从美国带回来的,未能提供狗证。因此,他对苏春在诉讼中提供的购狗发票和狗证提出异议,不能证明与被咬死的约克夏梗是同一只狗。苏春的要求不会被接受。

法院认为,张艳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对其饲养的动物给苏春的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苏春的妻子没有给约克夏犬拴狗链,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张艳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苏春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约克夏犬的现值为15000元,不予认可。对苏春的损失是在充分考虑了购买价格和当前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下适当确定的。苏春办理犬牌和犬免疫证的费用是一年的费用,对苏春的此类损失将在考虑苏春的使用年限后酌情判定。

苏春在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后,足以弥补其损失,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虽然张艳认为苏春提供的犬牌并非本案涉案的约克夏梗,但异议理由不充分,无相关证据支持,故对张艳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张艳、李华赔偿苏春的死狗(约克夏梗)损失5600元、出具证明损失350元;苏春要求张艳、李华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艳、李华不服判决,上诉称出具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死狗的身份。原审判其支付高额现金赔偿,于法无据,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法律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宠物的侵权。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103010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决定了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造成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发生了动物饲养造成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因此,本案中,张艳、李华抚养的宋世全造成了损失

但本案不同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损害的客体也是饲养的动物。在这起侵权案中,苏春的约克夏梗没有被拴上狗链,而是可以四处奔跑。因此,虽然导致约克夏犬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宋世全的咬伤,但苏春没有尽到对自己的动物进行引导和约束的义务,因此对两只犬的打斗也有过错,最终导致了约克夏犬的死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没有将约克夏梗死亡的责任全部归于张艳夫妇,而是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根据苏春的过错程度,确定苏春承担本案损害赔偿的30%,张艳夫妇承担70%。

举证责任是公平分担财产损失。

本案中约克夏梗的死亡给苏春造成了财产损失。这种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约克夏梗本身的价值,还包括饲养它所产生的相应合理费用。

本案中,苏春主张狗的死亡损失为15000元,但其提供的发票显示,其于2001年7月30日以6100元购买该狗。经法院咨询相关部门,该案审理中类似犬只的市场交易价格为8000元左右。在苏春购买犬只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与本案审理期间同类犬只的市场交易价格一致,苏春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因此,在苏春不能证明约克夏犬死亡损失达到15000元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本案中约克夏犬的死亡损失为8000元,符合客观实际。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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