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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毅(成宏地产)

2022-07-24 10:24:0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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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成宏地产:深圳市诚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宏地产。

被上诉人(原审蒋志刚):蒋志刚。

2005年5月,蒋志刚有意通过恒通房地产公司业务员蔡莉的中介购买涉案房产。但考虑到中介费太贵,恒通房地产公司尚未办理营业执照,蒋志刚希望另找一家规模大、信誉好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蔡莉于2005年9月16日通过成宏地产,的中介,将蒋志刚介绍给了成宏地产与及卖方假焦仲礼(经公安机关查明系以真业主焦仲礼名义行骗的犯罪嫌疑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假焦仲礼将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国丽城花园4栋K座1101室的房屋出售给使用。合同签订后,向假焦仲礼支付定金5万元,其中3万元由假焦仲礼在业务员易某的见证下直接领取,另2万元由代收并出具三张收据。此后,成宏地产多次催促蒋志刚与假焦中立联系,要求假焦中立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直到2005年10月18日,也就是合同规定的过户手续办理后的第5天,成宏地产业务员易某才告诉蒋志刚,假的焦仲礼是假的主人。当晚,成宏地产和蒋志刚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蒋智才知道假“焦仲礼”并不是涉案房产的真正所有人。由于成宏地产没有仔细审查假“焦仲礼”的身份,蒋志刚向诈骗嫌疑人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并遭受了经济损失。成宏地产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诉请法院判令成宏地产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及其他损失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5年11月,以同样的理由,蒋志刚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宏地产双倍赔偿损失10万元押金及其他损失60元。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志刚主张居间合同有效与本案事实不符,要求蒋志刚变更诉讼请求。然而,蒋志刚坚持不同意改变他的主张。福田法院在判决成宏地产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并告知蒋志刚可以另行起诉追究成宏地产法律责任后,依法驳回了蒋志刚的诉讼请求。

[试用]

法院认为,假冒焦仲礼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骗取他人钱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且本院作出的(2005)沈复法民三第163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其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无效,在本案中也应予以确认。作为在成宏地产,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专业公司,必须履行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确保为买卖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交易信息。由于成宏地产未能有效审查销售者的资格并查明假冒“焦仲礼”的真实身份,致使蒋志刚受骗,成宏地产应对蒋志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在找到成宏地产,之前,蒋志刚和假“焦中立”就已经达成了买卖意向,但中介公司的中介介绍并不是房地产交易的法定要求。之所以蒋志刚主动要求成宏地产出面做中介,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既然成宏地产提供了中介服务,就应该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蒋志刚与假“焦仲礼”之前达成买卖意向为由要求免责。成宏地产蒋志刚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是工商备案费,不是无效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成宏地产要求蒋志刚赔偿的诉讼请求毫无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一)蒋志刚、深圳市诚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假焦仲礼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深圳市诚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志刚经济损失5万元;(3)驳回蒋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蒋志刚负担2元,由成宏地产深圳市诚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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