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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几年内可以起诉(强奸案)

发布时间:2022-07-24 03:12:0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强奸罪几年内可以起诉,强奸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基本情况被告人王维明,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强奸罪几年内可以起诉,强奸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维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维明犯强奸罪,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检察院向青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王维明辩称,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是犯罪。辩护人指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指控王维明实施暴力的证据不足,王维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青浦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11月,被告人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钱。1993年1月结婚,1994年4月生下一子。1996年6月,与钱分居,并同时向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裁定不予离婚。此后,双方再也没有同居过。1997年3月25日,王维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双方对离婚判决无争议。尽管王维明对判决中涉及的子女抚养费和液化气处理问题发表了意见,并保留了上诉的权利,但他始终没有上诉。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王维明来到其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他看到钱某在房间整理衣服,就从后面抱住钱某,想和他发生性关系,但钱某拒绝了。被告人魏明说:住在这里不会让你安宁。钱挣脱了,想要离开。扭住钱某的双手,将钱某按倒在床上,不顾钱某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钱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抓伤,咬伤。当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维明与被害人已不再是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维明犯有罪行。被告人提出的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以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使用暴力的证据不足,与法庭质证的证据不符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第236条第1款和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王维明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维明未上诉即服刑。

(二)主要问题

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婚内强奸。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理论界众说纷纭,在本案的起诉和审判中一直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自愿登记结婚是对同居义务的积极承诺,而这种积极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般的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没有法定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婚后,wh

第二种意见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强奸的主体。理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关系应该包括夫妻之间的性权利平等,即夫妻双方发生性行为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另一方,即使一方从未接受另一方的性要求,也不会产生法律后果。而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未排除以妻子为强奸对象的强奸罪,所以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正常婚姻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在非正常婚姻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3)判断的理由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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