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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缓刑(盗窃罪缓刑)

2022-07-23 23:32:11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盗窃罪缓刑,盗窃罪缓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多次盗窃可以中止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盗窃罪,可以适用缓刑:

1、实施盗窃5次以下,盗窃总额不超过1万元,退还赃物并积极缴纳罚款的;

2、实施盗窃3次以下,盗窃总额不超过2万,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还赃物并积极缴纳罚金;

3.初犯或者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三万元,同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还赃物并积极缴纳罚金。

(二)盗窃罪与非盗窃罪的界限。对于犯有轻微盗窃罪,因灾艰难偶有盗窃财物,或被胁迫进行无赃或少赃的盗窃活动的,可以不按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适当处罚。将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分开来。《解释》规定此类案件一般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和社会上那些犯罪的人区别对待。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部门。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2.赃物全部退还并赔偿;

3.自愿投降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不分享赃物或少得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3)盗窃既遂与未遂盗窃既遂的标准有联系说、转移说、隐蔽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当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当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物时,才算既遂。被害人的失控和行为人的失控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失控。但两者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即被害人失去控制,但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视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的区别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危害程度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住财物,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盗窃就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

比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从列车上扔到偏僻的轨道上,打算下车后再捡起来。再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卫生间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住财物,被害人也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是盗窃未遂。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既遂和未遂时,一定要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情况,以及行为人盗窃的行为来进行判断。比如在入店行窃中,就小件财物而言,当行为人将小件财物夹在腋下,放在口袋里,藏在怀里时,既遂;但就体量大的物业而言,只有将物业搬出店外,才能视为既遂。如果工厂中的财产再次被盗窃,如果工厂对任何人都是可接近的,当财产被移出原仓库或车间时即完成;如果工厂的进出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检查,把财产搬出大门才算完成。另一个例子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如果使用者控制了该财产,即使使用者尚未控制该财产,也应视为既遂。

因此,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忽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盗窃的形式,却忽略了盗窃的本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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