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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明灯遵义市国资委(牟明)

发布时间:2022-07-24 15:58:03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牟明灯遵义市国资委,牟明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牟明灯遵义市国资委,牟明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被告牟明,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宝卿市597农场部。

2004年11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6日被逮捕。

他现在被关押在北京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2006)京法民初字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明,寻衅滋事,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牟明到庭参加诉讼,目前庭审已经结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等人于2006年5月1日、5月7日、5月10日,分别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新区刘家合村市场内的义兴隆家常菜饭店、比家好饭店、益民饭店,无故或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强行向店主胡某、王某某、贾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于2006年5月10日向贾某某索要钱财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有被害人贾连奎、的陈述,证人贾红艳、马、刘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职务说明、到案情况等,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明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

他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明,寻衅滋事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牟明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他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

即从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11月9日)。

(2)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

法官郭2006年8月17日记录员。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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