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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罪(操纵市场)

2022-07-23 14:08:06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操纵市场罪,操纵市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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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动机、行为和后果。

(2)格局分析:依靠资金,利用优势等手段,理论和现实往往是混在一起的。

(3)一个例外:稳定运行。

(4)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文本:

(一)概述

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组织不正当地利用其资金、信息、地位等优势,人为影响股票市场价格,诱导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证券是一种价格波动很大的商品。如果——的价格在一个理想的市场中,应该是由看不见的手决定的。操纵市场的行为破坏了这种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价格被幕后看得见的手操纵,利益分配不公。不仅如此,操纵市场将大大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并使投机活动猖獗。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法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

(1)动机

巨量的交易指令进入市场,肯定会改变证券的价格,但显然,所有这类交易都不能归为操纵市场如果某项交易只是为了一般的损益规避目的,法律不禁止,也不应该禁止。比如某机构持有一只股票的很大份额,现在想卖出,金额大到足以导致股价的变化;由于本次交易没有操纵动机,不构成操纵市场当然,如果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比例,就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比之下,操纵市场的动机应该是试图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并诱使他人买卖。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无论其交易量有多大,都不影响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它本身就是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中的一种参与力量。然而,操纵市场不同。它通过某种手段,人为制造出背离市场行情的假象,引诱他人进入这个陷阱,并“造手”从中获利。

(2)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法律经常用对等的词语来描述它。行为要件在操纵市场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因为它是构成操纵市场,的必要条件,还因为它在行为动机的推定中往往依赖于对行为的分析。【〖JP2〗因为不容易直接证明行为人的动机是什么,所以法律往往要求通过行为来证明动机。对于一个守法的投资者来说,操纵市场的行为似乎有点“怪异”。比如一个守法的投资者,不会通过两个账户把自己的股票从左手卖出,然后在市场上转了一圈又卖回右手。

(3)后果

一次“成功”操纵的后果是,价格按照预期变化,行为者获利或避免损失,其他人遭受投资损失。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产生这种后果。如果有人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但没有成功,例如,有人试图通过市场上的连续交易来极大地影响价格,结果,由于某种原因,价格没有脱离市场机制而变化,所以其他投资者没有被引诱,他们没有盈利。尽管如此,他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仍将构成违法行为。

可见,法律对操纵市场行为予以特别关注是合理的。具体来说,我国关于操纵市场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第七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状态分析

根据操纵市场优势资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依靠资本优势的操纵市场,和依靠其他手段的操纵市场,

(一)依托资金优势

指集中大量资金进入市场,通过一定的技术操作,制造虚假交易量,或直接影响证券价格。这与操纵市场利用信息或利用职务影响市场价格的行为不同。1997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查处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6年4月以来,某证券公司利用153个自营账户,用5.4亿元炒南油地产股票。成功

这些不同的账户被用来交易价格相近、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南油物业股票,交易量达到1400多万股,使得价格暴涨1.4倍。证监会认为,由于南油地产交易量大、交易频繁、量价配合明显,证券实际操纵了其价格涨跌。从而构成了操纵市场

上面的例子是一个典型的利用资本操纵市场的“银行家”,这种类型一般包括以下技巧:

1.清洗销售。即一个人实际控制两个以上账户,左手卖,右手通过不同账户买。股票有了转机,没有实质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行为造成了市场的虚假繁荣,影响了价格。

2.阴谋。两个人提前合谋,一方卖,另一方买。买卖行为在时间、地点、数量和价格上相互匹配。像清洗销售一样,它创造了一个虚假的交易繁荣。转让的是不同股票的所有权,所以隐蔽性很强。

3.连续交易。一人或多人为了操纵价格和诱导他人进入市场而持续买卖证券。

4.在允许信用交易的市场,就会有卖空行为。也就是市场上某个时间段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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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其他手段

这是1993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个案例:

湖南省某干部于1993年5月动用单位款项100万元入市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之后该人以匿名

或署假名的信函、传真、电话等手段广泛散布所谓“北海——投资公司欲收购苏x山”的消息,并要求报纸予以公布。海南省《特区证券报》公布该虚假信息后,苏x山股价飚升。该人乘机抛售手中140,500股苏x山股票。证监会认定该人行为违反了有关禁止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定。

这是典型的散布谣言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虽未有专款规定,但在《暂行条例》第7条中有所规定。

构成操纵市场必须有入市交易的行为。这包括了两人或多人合作行动的情况:一人散布谣言,影响价格,其他人入市交易。如果没有入市交易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其他手段中还包括了利用职务优势操纵证券价格等。

(三)实际上,以上方法只是类型上的划分,现实中常常混合在一起,在市场中翻云覆雨。

比如一种叫做“联合操纵”的操纵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操作行为的“总演习”。

事先若干人同谋,组成临时性组织,将资金集合起来,并制定好步骤,蓄势待发。然后与被操纵的目标股票的上市公司的某些内幕人员串通,得悉某利空消息。于是,资金入市反复操作,制造虚假繁荣,同时散布不实的利好消息。股价大涨。引诱大批投资者跟进。这样圈套已经作好。待内幕人员知悉的利空的消息即将公布之际,趁高价放出手中持股,并大量做空。内幕信息一公布,股价大跌,操纵者席卷巨额利益。

(三)、一种例外:安定操作

安定操作是一种在法律严格监管下的合法的操纵股价的行为。

安定操作的主要手法是所谓绿靴法。是股票发行国际标准中惯常使用的后市稳定股价的操作。因为发行股票意味着一大批股票突然注入市场,往往会给股价向下的压力。而股价的下跌,会使投资者对该新股的认购望而却步。为顺利完成股票的发行,法律常常允许承销商实施绿靴法操纵股票价格。即承销商经发行人的事先授权,取得一个附有期限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承销商可以视市场的具体情况发行超过既定数额的股票,通常是既定发行额的15%左右。这样承销商就处于一个卖空位置。如果发行中市场表现冷淡,则主承销商可以报出一个等于或略低于发行价的买入价,后市中任何该股票的卖家都可以按照这个报价出手股票。于是该股票的发行价将获得支撑。当后市股价上涨,表现良好,承销商便根据协议让发行人多发行相应数量的股票给自己来补空。可见这在功能上也是操纵市场价格。但由于对于股票的成功发行具有意义,所以法律视之为例外而允许。

安定操作被严格地监管,监管要点包括:

1、绿靴的设定应经监管部门核准;

2、法定超额配售额度的最高比例、超额配售权的最长期限;

3、规定承销商不能因为绿靴操作而获取股票的差价利益,以此区别于操纵市场行为;

4、绿靴协议的设定应向市场充分披露

我国目前没有引入该制度,所以类似行为仍是非法的。

(四)、责任

(一)行政责任

监管者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首先表现为行政责任。上述证券公司操纵南油物业股票案例中,证监会处罚决定包括:1.暂停该证券股票自营业务一年;2.罚款500万元;3.责令该证券限期卖出所持有的南油物业股票,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可见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或撤销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则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同样对操纵市场行为科以刑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构成《证券法》上的操纵市场行为都必然达到触及《刑法》的程度。法律认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才会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否则都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三)民事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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