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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哪儿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2-07-23 12:34:03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哪儿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新建项目的排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哪儿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的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生产排放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申请前可以不公开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将通过平台打印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给具有发证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依法负责。

发证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本条例,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有发证机关的排污单位。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

4.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

5.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发证机关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发证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和承诺,向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建设的区域。

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我监测方案、实施报告的报告频率和信息披露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单位

发证机关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申请获取全国统一排污许可证代码。

发证机关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好了,这就是边肖带来的全部内容。感谢阅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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