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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2-07-23 11:52:03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合同诈骗罪认定,合同诈骗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一)根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合同诈骗罪认定,合同诈骗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欺骗不特定多数人的。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以募集救灾捐赠为名实施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巨额财产为诈骗对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短信、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诈骗不特定多数人,诈骗金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既有诈骗既遂,又有诈骗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论处。

第七条明知是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清楚的,应当返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骗款物占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应当扣除已经返还的款项。

第十条行为人将骗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移给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回:

(一)对方当事人明知是欺诈行为;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的诈骗财物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犯罪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该类犯罪行为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又侵害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诈骗行为必须是利用合同的形式,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次,行为人必须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所谓欺骗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也是我国刑法界普遍认为的客观要件。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使其做出错误的表示而订立并履行合同。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合同和交易习惯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隐瞒真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再次,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合同诈骗的数额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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