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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规范(文书鉴定)

发布时间:2022-07-22 23:36:0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文书鉴定规范,文书鉴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文书鉴定目录1 笔迹鉴定,2 伪造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文书鉴定规范,文书鉴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文书鉴定目录

1.笔迹鉴定,

2.伪造或篡改文书鉴定

3.打印,复制和打印文书鉴定,

4.文件和材料的标识,

5.文档生产时间的标识。

(2)文书鉴定标准

1.笔迹鉴定项1000;

2.密封识别项目1000;

3.打印文件的同一性和同源性的识别项1200;

4.文件制作方法标识1200;

5.印刷设备标识1200;

6、文件形成时间鉴定项2200;

7.朱墨或字符定时识别项目2200;

8.变更文件认证项目1200;

9.污损文件的识别项1200;

10.证书、凭证、票据、真实性认证件1200。

(3)文书鉴定的分类

1、笔迹检验——比对笔迹,确定样本和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为;

2.印刷文件检查——检查印刷品的印刷方法,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3.印章检查-检查印章的真实性;

4、伪造证件检验——确定证件是否伪造,如何伪造;

5.证件识别——指对褪色、划痕、涂改、腿色老化、印痕等不可见证件的识别;

6.检查流通票据-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和

检查各种银行票据的真实性;

7.文件材料检查-检查文件纸、油墨、墨水和粘合剂的成分;

8.文件形成时间——检查字符的书写时间(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9、证件查验——查验各种身份和学历证明(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

(4)、文书鉴定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文章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判断后出具的记录,是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测、鉴定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件。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信息、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签名、附件和注释等。

司法鉴定报告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审查过程和结果的文件。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信息、案情摘要、审查过程、审查结果、签名、附件和注释等。

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封面应当载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2.印章应当载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文本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1)标题:sta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估价项目、受理日期、估价资料、估价日期、估价地点、到场人员、估价人员等。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陈述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验资料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资料的来源;

(四)案件审查摘要:陈述委托评估事项所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5)检验过程:陈述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材料的处理、鉴定程序、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六)检查结果:说明对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料进行检查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7)分析说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阐述分析、鉴别和判断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注明出处;

(8)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有针对性、适用;

(九)交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写明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证号,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注明文书制作日期;

(10)备注: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说明的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四)不得有涂改。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自左而右环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本规范施行前,司法鉴定人使用的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司法鉴定专用章规格、式样、文字、字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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