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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2-07-23 13:47:05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2020年的耕地占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020年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注明的建设用地所有者;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未注明建设用地使用者的,纳税人为土地申请人,土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

第三条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五条免税军事设施的具体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所述。

第六条免税学校的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学历的大学、中学、小学、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技工院校。

学校营业用房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免税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专门用于儿童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八条免税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限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合法注册场所。

第九条免税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减税铁路线路的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以及两侧按规定预留的用地和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降税公路路线的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截水沟。

城镇专用道路和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减征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税,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降税口岸的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的口岸中船舶可以进出、停靠,旅客可以上下车,货物可以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减税渠道仅限于国际区域内的渠道

第十七条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不再免税、减免税的原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并按照改变用途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计算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超过2年的临时占用耕地和无永久性建筑物。

依法开垦的,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验收确认书。

第十九条因采挖、采矿塌陷、占用、污染而损毁的耕地,属于税法所说的非农业建设,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3年内依法开垦或者修复受损耕地,恢复种植条件的,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园林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林。

前款所称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及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第二十一条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木沼泽和其他林地,但不包括城镇和乡村绿化用地、铁路和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河道和沟渠的护堤地。

前款所称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荒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条草原包括天然草原、沼泽草原、人工草原,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权证的草原。

第二十三条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的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第二十六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二)、2020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内容

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7年公布并实施。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在内容上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1、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2、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3、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等占地免税的规定;

4、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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