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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超个人简介(杨明超)

发布时间:2022-07-23 13:47:05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杨明超个人简介,杨明超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刑事判决(2006)高辛行初字第59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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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

(2006)高辛行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杨明超,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02272378,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龙店村5组。1993年9月,他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监禁,1997年4月,他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监禁。2005年10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成都看守所。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2006)法民初字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审判于2006年2月28日公开举行。被告人杨明超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26日23时许,经“蒋”安排,通过电话与伪装成买家的民警联系,进入成都市肖家河星豪会所888室,将3包“k粉”交给民警,在收取1000元人民币后被埋伏民警当场抓获。警方当场缴获2.07克“k粉”和2粒来自杨明超的摇头丸(3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有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的材料、现场示意图、公安局扣押的物品清单、被告人杨明超,的手机通话记录、证人彭正庆、戴颖、李振宇的证言、的举报材料、成都市公安局刑科法[2005]第1611号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超贩卖“k粉”2.07克、摇头丸2粒(0。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明超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院量刑时考虑以下情况:1。被告人杨明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两次前科,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明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即从2005年10月27日到2006年4月26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代理法官程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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