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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2-07-22 09:52:04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案的辩护模式。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336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赵亲属的委托,指派该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和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3360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构成聚众斗殴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赵X涉嫌犯罪事实中,有下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众所周知,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它源于1979年刑法中由原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四个罪名之一。指为个人恩怨、霸权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结成帮派互相争斗的行为。在实践中,群殴的一般知识是两方或多方互相猛烈攻击,双方都应有打对方的意图。所谓打架意图,是指聚众一方有打架意图,并且知道、推断或者假定对方也有打架意图。此时,把握主观态度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是界定聚众斗殴罪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就本案而言,前两起斗殴,即徐世芳与徐传魁等人的斗殴,以及梁勇公司员工与锦江公司员工在锦江公司店内的殴打,因缺乏证据证明两起事件中行为人有相互明知和故意打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辩护人认为,只有最后一次,即双方在锦江公司店内的斗殴,才构成聚众斗殴罪,也就是说,赵X只在最后一次斗殴中构成犯罪。

2.辩护人认为,基于以下客观情况,对被告人赵X应当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1)赵X只是在下属员工攻击锦江中介公司,遭受锦江中介公司的反击后,才协调员工进行相应的反击行动。在此之前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所以从主观情节上来说应该是比较轻的。

2)本案是中介公司之间因业务协调配合引发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因一方独大或垄断市场的恶性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后,在公安部门的教育批评下,各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相互达成了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协议和谅解协议。从公权的角度,应该充分尊重各方意愿,从轻处罚。

3)被告人赵X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投案自首。

4)通过本次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赵X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充分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司法理念来看,可以对被告人赵X从轻处罚。

5)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广州房地产中介市场不景气,赵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较多。但赵X的长期羁押将对公司的市场运作和人员稳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从社会和众多家庭的稳定出发,希望人民法院能从大局出发,对初犯赵X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几点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1.当事人被发现多次参与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参与人数众多,造成场面较大,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较大的;

3.将公共场所和/或交通繁忙的路段作为斗殴场所,造成社会恐慌的;

4.参与者用工具聚众斗殴;

(三)被诉聚众斗殴的原因1。斗殴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死亡。每个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和自己造成损害,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2.如果说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重伤的聚众斗殴参与者和死亡的参与者的直系亲属可以和其他聚众斗殴参与者提起诉讼。

3.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犯罪,可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起诉。其他被指控犯有同样罪行的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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