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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事厅任命公示(广西人事厅)

发布时间:2022-07-22 07:04:0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广西人事厅任命公示,广西人事厅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诉讼是因为05年的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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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因为05年的公务员考试纠纷提起的。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根据行政依据提出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中止审理。2006年6月恢复审理后,2006年7月4日作出决定,原告于7月10日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相关人员介绍,本次诉讼的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超越职权,对原告申请的广西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置“硕士研究生以上、30周岁以下”的强制性资格条件是违法的,驳回原告的申请。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5年广西国家公务员考试简章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后,原告于7月18日在被告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中填报了广西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一职。20日,网上报名系统以“未通过招聘单位审核”、“未取得硕士学位但超龄”为由拒绝报考。原告认为:

(1)报考公务员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制度,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外,行政法规和其他立法无权剥夺或者限制。

(2)根据国务院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申请的职位进行资格认定的法定权限属于广西新闻出版局,而非被告。被告设定“研究生学历,30周岁以下”的资格条件,超出了法定权限。

(3)被告设定的强制性资格限制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精神。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号文件基于政策的原则性和指导性,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务员的部分资格条件,而第二款基于政策的灵活性,规定了年龄、文化程度等条件经批准后可以放宽。被告取消了可以自行放宽的规则,使得指导资格具有强制性。这种质变导致与法律的直接硬冲突,导致直接违法。

(四)被告的“硕士学位”资格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报考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定。103010第14条,从立法规范的角度看,是对申请人资格和权利的规定,而不是被告人行使权力的自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权利,而不是需要被告人设定的“硕士学位”和“学历”才能获得资格和权利。(5)被告“30周岁以下”的年龄资格也与《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规定相冲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为“未满三十五周岁”。即使假设“未满35周岁”的规定是合法的,那么,从立法规范的角度来看,既然作为申请人需要未满35周岁才能取得申请的资格和权利,被告就无权设置未满30周岁的条件。行政诉讼是对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将被告设定在30岁以下,违反了人事部规定的35岁,已经完全构成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年龄不影响对被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即使原告是

(六)从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号文件本身的规定和执行情况来看,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并不是约束性的规定。比如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允许按照自己的规定“不合格”的人报名参加考试。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身体健康”作为报考资格,但从未要求任何人在报考前提供“身体健康”的证明。实际上,申请人无论是否符合所谓的“身体健康”的“资格条件”,都有资格和权利申请。再比如,在2005年底举行的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人事部自己将年龄放宽到36岁,没有经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程序,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因此,所谓的资格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不具约束力的“任意”规定。

(七)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号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录用公务员法律规范表述的大句结构为:

行政机关(主体)//聘用(谓语)//公务员(客体)。

这意味着,在正常的中文表述情况下,本案中“从业”的主体是广西新闻出版局,而非被告。负责被告公务员考试的“组织”一词,无论在国学还是管理学中都是更高层次的概念,并不代表组织者实施相关的具体行动。被告拒绝直接向原告申请,混淆了聘用机关和聘用机关的职权性质,也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八)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是有规章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作出决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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