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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果(行政行为公定力)

发布时间:2022-07-22 06:24:0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果,行政行为公定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关键词:行政行为公定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果,行政行为公定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键词: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基础

随着人们对行政行为效力的日益关注,学者们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概括,先后形成了“五个效力”、“四个效力”、“新四个效力”、“两个效力”等多种不同观点。其中,以公力为核心构建的“四个有效性理论”开始盛行,并逐渐成为今天的主流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公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原则上将接受合法有效的推定,除非其成立存在重大的、明显的瑕疵,因此被认为是绝对无效的。在行政主体或法院有权撤销、废止或变更之前,无论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第三人乃至国家机关,都必须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行为予以尊重和服从,不能。

行政行为的这种公力是由其本质属性和使命决定的,因而行政行为获得了自己独特的“领地”,有别于民事法律行为。诚然,从实现行政目的和尽快确定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力是合理的。但是,无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有多严重,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对抗行政行为的事实效力,这无疑是极不合理的。因此,西方国家的学者提出了一种补救理论,即当一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严重且明显时,该行政行为就没有约束力,是无效的。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服从的义务,可以不受限制地适用权利救济。

(2)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基本要求

行政行为公定力不仅是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之一,也是一个与实践有着广泛联系的重要命题。公力作为一种对世界的法律效力,对不同的客体有不同的要求。深入分析公共决策的基本要求,有助于拓展公共决策的实质内涵,从而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

1.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由于行政行为始终是联系国家和公民的纽带,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知道行政行为时,就应当自觉接受其约束作用。这是公共决定理论中的第一层含义。具体而言,公权力的确定要求行政相对人首先服从行政行为,不得公然无视其存在。

2.原主管部门的要求;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主体本身应当尊重并受其约束。至于船舶,对于原行政主体,公力要求其不能对同一事项重复作出决定,特别是禁止作出比原行为更不利于相对人的新的行政行为。比如,相对人已取得建筑许可证,且事实和法律最终未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事后不得对违法申请建筑许可证行为下达停工令。

3.对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要求。除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外,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必须承认和尊重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在这里,公定力的基本要求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无视行政行为的存在,做出自己与之相违背的行为。

4.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当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其他行政机关也应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具体来说,与原行政机关同级的其他行政机关有义务将前者作出的行政行为作为既定事实,并以此作为自己依法处理某些事务的依据。这意味着“忠诚和信任”是一个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基本责任。行政行为公定力的这一要求源于维持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既定的横向权力分配模式。

5.对司法机构的要求。行政行为的公力是否也可以适用于法院?换句话说,当行政行为的效力构成解决其他纠纷的先决条件时,法院是否必须以行政行为的存在作为其判决的依据?这类问题极其复杂,它们不仅涉及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的适用,而且因争端类型不同而各不相同。

(3)行政行为公定力协议

为了平衡保护行政效率与尊重法治和正义原则,我国行政法必须处理好确定公共权力与维护正义职能之间的关系。“有限公力论”是当前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根据这一理论,在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也有例外,应当将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区分开来。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但可撤销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具有公力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成立的行政行为,即具有主体要件、单方表示要件和告知要件。缺少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被视为不存在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和无效是有区别的。一旦被视为不存在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则称为无效。如果不成立的行政行为具备成立的要件,就具有公力。结合国外经验,根据我国国情,下列行政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1)行政主体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职责越权、标的物越权和空间越权;(二)因外部因素导致行政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设定的,该行政行为无效。(4)行政行为不能成立,但相对。

参考文献:

[1]张宇娴。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浅析。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5)。

[2]王剑松。行政行为公定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3)。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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