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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图片(松花江水污染)

发布时间:2022-07-22 12:17:19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图片,松花江水污染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作者:居律师文英自哈尔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图片,松花江水污染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作者:居律师文英

自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全市停水,学生放假以来,一场前所未有的灾难正威胁着这座拥有百万人口的特大城市。黑龙江人的母亲河松花江病了。在一段时间内,她将无法为她的孩子提供水,而水是他们生活的重要物质。在我们全力以赴“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的同时,笔者仅从《水污染防治法》的角度谈谈与此事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于1984年制定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00301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因此,松花江水污染的法律责任完全由《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和规范。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水污染”是指由于某种物质的干预,水体的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特征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质恶化的现象。因此,由于吉化公司双苯厂事故,松花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造成水质恶化,属于法律规定的“水污染”。

103010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是民事责任的直接主体,该单位应对所有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很明显是吉化公司的双苯厂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然不再是替别人操心。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单位对受害单位或者受害者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只是从最初的隐瞒否认到最后的道歉。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因水污染危害受到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危害继续存在,任何“因水污染危害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消除危害”,也就是说,我们有必要考虑这个企业是否存在。而且,所有受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哈尔滨的供应商,也有权向吉化公司双苯厂索赔。但直到现在,这些善良的受害者和单位也只是默默的应付着眼前的困难,没有人向吉化公司的双苯厂提出任何要求。

当然,关于这次水污染事件的诉讼,还要特别注意《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两条法律规定。一条是“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此外,人们关心的是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要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人民群众在这方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项目,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存放、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航政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造成严重水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一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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