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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改革报名要求(司法考试改革)

发布时间:2022-07-22 12:17:29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司法考试改革报名要求,司法考试改革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国家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司法考试改革报名要求,司法考试改革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现行司法考试模式将于2011年结束。是真的吗?还没有定论。我建议你仔细看看司法考试办公室的公告,也许你会明白真相。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于8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新任法官、新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五条司法部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考试方式

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将在考试举行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应当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封闭式。

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分,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承办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考试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管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备

(三)被判处期限届满前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者被判处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章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和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司法部应当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撤回或者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取消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违反治安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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