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触犯法律吗(避税案例)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避税触犯法律吗,避税案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在B国、C国、d国有三个子公司,A公司为C国的B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块布料。按照A公司所在国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2600元,这批布应该以3000元卖给B公司;由B公司加工成服装后,在D国转售给C公司,B公司的利润率为20%;各国税率分别为:B年50%,C年60%,D年30%。跨国公司为了规避一定的税收,采取的方法是A公司以2800元的价格将布料卖给D国的C公司,然后C公司以3400元的价格再卖给C国的B公司,再由C国的B公司以总价360万元的价格在该国的市场上销售。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对各国税负的影响。(1)正常交易下的税负。A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万元。B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该跨国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20万十36万=56万(人民币)(二)非正常交易下的税负为33,360。A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人民币)。B公司应纳所得税=(36万)C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万元,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10万12万18万=40万,即:56万-40万=小于
这种避税主要是由于B、C、D之间税负的差异,为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A国的跨国公司A在B国和C国有B、C两家子公司,B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年末按5%的固定份额利率向A公司分红:30005%=150万元;该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照4%的定股利率,年末应向A公司分红,并征收20%的所得税。B公司和C公司为了逃避这笔税款,将市值分别为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以250万元和120万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而不分红。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其中的避税效应:
(1)正常分红时的税负:B公司应纳税额=150万元20%=30万元;C公司应缴纳的代扣所得税=80万元20%=16万元;应扣缴税款合计:30.16=46万元;(2)用商品分红时的税负:B公司和C公司以低价向A公司销售商品。
【案例三】A国国内税法规定,汇往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20%的预提税;国税法B规定,汇往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了协调甲乙双方的税收利益,两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对两国之间的类似收入只征收5%的预提税。有一笔C国A公司给A国B公司的贷款,B公司要向A公司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A公司为了降低预扣税负担,在B国租用邮箱,填充B国居民,将利息的预扣税率从20%降低到5%。
这是滥用税收协定通过电子邮件避税的一种方式。按照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地位,200万美元的利息应缴纳40万美元的预扣税;填了B国居民后,只承担10万美元的预扣税。
【案例四】A国A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发费用20万美元,有效期20年。A公司想把这个专利转让给B国的子公司B,因为A国和B国的市场上没有类似专利的可比价格,双方把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限为10年。B公司也以10万美元转让了国内市场的专利。另据了解,A国所得税税率为15%,B国所得税税率为30%,利率为20%,费用分摊率为60%。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专利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正常的交易情况。因为这项专利权没有可比的市场价格,它的pri
构成市场价=成本份额率利率)转让期限/限定回限=4.8(万美元),那么A公司在A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800015%=7200(美元),B公司在B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0-4.8)30%=15600(美元)?马鞭总应纳税额为3360720015600=22800(美元),但实际上该公司在A国收取的转让费为60000美元,其税负变为3360A。甲公司应纳所得税=6000015%=9000(美元)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00-60000)30%=12000(美元)通过关联企业交易减税1800美元。
【案例五】一家日本公司在中国购买花生,临时派其一个海上作坊在中国港口停留28天,将购买的花生加工成花生,将花生皮碾碎,制成板材,返销中国。根据中国税法,非居民公司只有在中国停留半年以上才有纳税义务。这样日本公司做的花生衣板收入就不用向中国政府交税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跨国纳税人利用离岸业务购买原材料,加工后就地销售的例子,从而缩短了生产周期,避免了收入来源的纳税义务。
【案例6】某西班牙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机构,负责为服装公司收集北欧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信息。西班牙政府和荷兰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这种收集信息和情报的机构是非特殊的。
这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7]A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甲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û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A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2000万-800万)×30%=360(万元)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δ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A国的账面上。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案例8]A国中公司在B国、C国分设乙、丙两家分公司。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A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额所得按A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甲公司在A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乙公司在B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丙公司在C国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甲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使丙公司在C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我们来分析一下甲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1.乙分公司在B国巴纳所得税额:500万×30%=150万元在A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2.丙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A国可抵免限额为0。
3.甲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4.甲公司实缴A国所得税额:(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1.乙分公司在B国已纳税额:300万×30%=90万元,乙分公司在A国的抵免限额:300万×35%=105万元,90万元<10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90万元。
2.丙分公司在C国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丙公司在A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30万<35万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甲公司在A国可抵免总额:90万+30万=120万元4.由于甲公司降低了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则甲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2400万元-200万元)。甲公司应缴A国所得税额=(2400万+300万+100万)×35%-120万=860万元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各国税率差异也是此种避税应考虑的因素。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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