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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2-07-22 12:17:39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次事故进行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负责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的处理方法(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界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鉴定,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行政文书。其性质只是证明交通事故应为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的证据,而不是交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

1.向交管部门申请复检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原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复检鉴定仅限一次。

2.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复核申请是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的,与重新鉴定申请不同。但就频率而言,它是一个

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管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职责包括处理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调解损害赔偿等。因此,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交管人员办案有问题,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办案人员在认定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当事人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聚在一起反映情况。

4.通过诉讼质疑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在诉讼中,一般争论的焦点在于事故赔偿主体和赔偿金额的确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作用也由此体现。虽然其中所述的责任数额不能直接等同于赔偿的主体和数额,但对事实的认定有直接作用。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可以在诉讼中通过质疑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来说服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有不当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定案依据。”

5.通过信访制度维权。

按照信访条例,只有走完司法程序才能启动。通过信访,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并没有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被上级部门责令重新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信访维权存在成本高、效益低的弊端,当事人应慎重考虑。

(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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