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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合理吗(茶颜悦色起诉案判决)
发布时间:2022-07-22 12:17:39来源: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合理吗,茶颜悦色起诉案判决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现代中国茶店起诉茶言观色的一审判决,以及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2020年4月,茶言观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现代中国茶店起诉至法院,结果被法院驳回。2020年8月17日,现代中国茶铺起诉茶严观色不正当竞争。今天,记者从长沙天心区法院获悉,现代中国茶店一审胜诉,被判赔偿总额170万元。
2013年12月28日,吕梁在长沙开设第一家“摩登中国茶铺”新中式鲜茶店,推广中国风“摩登中国茶铺”茶饮料品牌。以其独特的饮料制作、装潢设计、饮料命名、宣传文案、专题推广等。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中国茶铺”茶饮料也成为外地游客来长沙必打卡的招牌美食之一。
“现代中国茶铺”饮品之所以被消费者接受,自然离不开独特的创意和长期的宣传,这也让消费者看到其装修的整体商业形象,自然会联想到“现代中国茶铺”的茶叶,从而对装修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2017年以来,广州罗绮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绮公司)、广州凯君升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君升级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官方账号上,共同使用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设计,如模仿原告的饮品菜单、饮品名称、标识、文化口号、店面装修设计等为茶饮料做广告,并积极宣传推广加盟业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此外,罗绮公司与凯骏盛品公司实际开展特许连锁经营业务,统一使用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因此,“现代中国茶店”以罗绮公司、凯君圣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为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78万元。
4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绮公司、凯骏盛品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与茶悦公司相同或类似装修的广告宣传、招商引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罗绮公司、凯骏盛品公司共同赔偿茶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罗绮公司、刘琼饮料店连带赔偿茶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罗绮公司、凯骏升级公司发表消除对《中国知识产权报》影响的声明;驳回茶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不正当竞争的处罚有哪些?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
2.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劣质、高价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专门的法律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3、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接受刑罚制裁的法律后果。正当竞争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其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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