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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税率(个体户条例)
发布时间:2022-07-21 16:36:45来源: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个体户核定征收税率,个体户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市场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支持、便利、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户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户协会。
第八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名称为登记项目。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如果应用程序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年度检验,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收费标准等事项,以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布。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的生产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个体工商户批准使用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依法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员工。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雇工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雇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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