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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友忠(吴友明)

2022-07-22 12:17:39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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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告人欧阳轩、吴友明的相应陈述关于被告人吴友明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12月30日,经查有村委会的证明及接生婆杨启珍出具的相关书证,两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认吴友明出生日期为公历1987年12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规定的“一周岁”按公历日期计算,即吴友明案发时未满18周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欧阳宣娜、吴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鉴于共犯在逃,不区分主犯和从犯。两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属于轻微犯罪。对两被告人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友明能积极退赔赃物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吴友明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判处被告人欧阳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被告人吴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诉人欧阳宣娜及其辩护人上诉称,上诉人在抢劫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其同案犯的相关犯罪事实。他是初犯还是偶犯。犯罪时他是未成年人,并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涉及

审判长刘树平
审判员胡干成
代理审判员严国强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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