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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22-07-22 12:18:2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条税收违法违纪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税收违法违纪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下列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在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纪律处分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和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规定出售、保管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调整应纳税额、纳税定额,致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第五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被抚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

第六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发现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

第七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活动,经劝阻拒不退出或者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如果情况是

第十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以借款为名索取、收受或者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辖区内纳税人采购货物;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辖区内的纳税人销售货物;

(四)利用职权为纳税人介绍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

[第页]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用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产和纳税担保财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调查函;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规定审批税收优惠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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