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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释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2-07-22 12:18:32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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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房地产信托;

(四)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财富管理、财务咨询等业务;

(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受托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中介、咨询、征信等业务;

(十)代保管和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种类或者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立信托业务种类。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可以进行投资、销售、同业存放、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为准。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和回购的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可以在其固有业务项下开展同业存款、贷款贸易、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仅限于财务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其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借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同业拆借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并接受外汇局的检查和监督。马鞭

第四章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充分披露信息,或者拒绝从事该业务。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有迫不得已的原因的,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信托公司应当尽到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办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依法处理的信托事务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

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及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记账,并对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记账。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帐,分别核算信托业务和非信托业务,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在公司其他部门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共享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和条件。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十)承担信托财产的税费,核算其他费用。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产生办法;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载明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资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本信托的关联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标准进行定义。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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