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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日本(安乐死论文)

2022-07-20 13:24:07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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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来自希腊语,意思是没有痛苦和快乐的死亡。它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死得没有痛苦,死得安全;二是无痛致死手术,采取致死措施,结束患者的痛苦。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当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处于危急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肉体上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病人可以采用人道的方法,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自己的生命过程。”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是一种选择死亡的特殊方式。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申请安乐死的人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提交本人签名的申请;同时要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要有两个医生和一个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名医生参与过患者的治疗。虽然该法自实施一年以来已被推翻,但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了防止医生护士滥用安乐死,这部法律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即病人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病人遭受了无法忍受的无限折磨,病人必须在意识状态下经过深思熟虑完全自愿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无权决定安乐死。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会被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主管医生。在这个法案中,没有提到如何对“脑死亡”的人实施安乐死,这并不完善,但仍然为以后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紧接着,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两种声音,即肯定和否定。肯定认为,虽然安乐死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且该医疗行为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因此可以屏蔽其违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否定论看来,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但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只是处罚可以从轻。

虽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多次提出安乐死的立法需求,并在1998年,经过20年的研究,山东中医药大学课题组提出《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律,即法律没有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实施安乐死,所以根据《刑法》的解释,实施安乐死是违法的。安乐死是非法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安乐死的立法迫在眉睫。作者认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是必要的。在一项对北京人的调查中,超过80%的人同意安乐死,但同样高比例的人同意“医生的职责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挽救生命,医治病人”的说法,这表明整个社会的观念普遍在提高。此外,人们普遍认同“安乐死承认了患者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文明的进步”。不难看出,人们选择安乐死作为患者自愿结束痛苦,在别无选择时选择自己死亡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勇敢的行为。作为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帮助患者实现自己的选择,履行自己的职责。安乐死已经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第页]

无独有偶,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调查统计过800名癌症临终患者,其中超过30%的人不堪病痛折磨,自愿死亡。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每年约有5000万人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延迟死亡。在我国,数十万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病床上维持生命,最终“痛不欲生”。在我国的医疗实践中,一方面存在有条件的大医院以昂贵的价格维持脑死亡患者“生命”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对忍受不了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中,安乐死长期以来都是秘密或公开进行的(上海、广州等城市)。

作为一种自然规律,从古至今,人类一直在追求一种“善始善终”和“平安死亡”。既然死亡不可避免,为什么不在合适的时间选择一种更有价值、更有尊严、更平和的死亡方式呢?人生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而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生活的质量上。当一个人的生活连质量都没有的时候,怎么保证它的价值?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的死亡尊严,如何在他们死前给他们安宁?安乐死无疑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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